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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资询下有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的第三条中 一、2018司法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案 ?相关有个案子,赵某与张某已离婚,其中张某个人借了民间贷贷150万,债权方起诉赵某,法院判定为离婚前的夫妻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那时赵某自己举证个人债权不足法院判定个人证据不足,按此解释申请重判(债权方未有证据),要如何处理 三、咨询 希望了解如果主张借款为个人债权举证如何进行, 赵某和张某均可配合,确认该民间借贷为张某个人债权,上诉取消原夫妻共同债权连带债务 1. 起诉谁,是赵某起诉张某, 还是以新法律解释为由申请原法院判决不服? 2. 按最高法解释第一条,如果超出日常生活的夫妻共有债权,应是债权人举证,是否可以此来直接上诉 3. 是否需要证明非日常生活的证据,张某和刘某均可配合

债权债务
2018-12-29 05:18:2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如果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那么不能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推翻。如果在新司法解释出逃之后法院才作出的判决,那么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需要提供欠款的消费去向。
    建议您以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再审,成本相对会小些,如果没法启动再审,赵某可以起诉张某追偿。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进行举证,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举证,可以直接以此上诉。
    尽量所搜集有利于您主张的证据。更多困惑欢迎您来所里面谈。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男方所借款项具体做什么用途?
    追问:是男方和3个人一起和A做生意投入200万亏了,男方是处理资金的,A清算时开了300万借条给男方,男方开了150借条给3个人,那3个人起诉男方,实际根本没收到A的钱
    解答:最好可以看看你的判决书
  • 这个案件必须统筹规划,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得有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债务是不知情的,自己正常生活的来源与借款收益没有关系。
    追问:最高司法解释是说了日常生活费(女方自己的退休金),男方可以配合说女方不知道可以否,还是要什么证据2:最高法第三条是要求债权方举证的,债权方肯定没证据的,这样可否,谢谢
  • 不一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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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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