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发现房产商提供的合同有这样的表述: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1、逾期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1、逾期3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看了这条,向房产商提出异议,答复说:这是我们设置的条件,不存在协商,你不同意,可以不买。
请问,这样的条款是不是不平等?是不是霸王条款?我想买房子,可这样的条款实在无法接受,我该怎么处理?有部门管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