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5年11月22日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碰到电动车,电动车司机胸椎12轻微压缩性骨折,16年7月对方电动车上诉至法院,做了司法鉴定,误工150天,营养60天,17年1月判决书下来做了赔偿。一直以来都是保守治疗。事情过了两年半快三年,他又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周而复始的没完没了下去?会不会治疗他一辈子?法律有没有规定治疗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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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对其起诉的材料进行鉴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追问:他说还是上次事故导致的,在做康复治疗。还没有开庭,不知道保险公司会申请什么司法鉴定,上次申请的是误工费和营养费的鉴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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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律师积极应诉,采取措施,看赔偿数额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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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需要有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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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后续治疗费是一定要提供发票才能赔偿的,如果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也可以的。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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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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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