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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租的房屋已过期,承租人不但未付清应给我的房租,现在已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他的家具和东西还在屋内,我现在该如何要回房子?可否换锁把他的东西处理掉?

合同纠纷
2019-03-07 17:34: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先去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不要贸然处理租客物品,以免产生其他纠纷。
    你现在如果想减少损失,可将租客物品暂为保管,将房屋换锁后重新出租。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和赔偿损失。
    追问: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已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有义务为他保存他的东西吗?
    解答:如果有贵重物品最好还是谨慎处理,其他东西可以自行处理。
  • 建议向法院起诉请求承租人房屋占用费
  •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现在,出租房屋已经是很常见的事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双方都应该对出租的房屋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房子租出去后,屋主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般来说房子出租后,出租人有保障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如果出租的房子中有自然损害的,出租人应该及时修缮,做好维护工作,避免给租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如果出租人已经合理的履行了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对于出租屋内发生事故是由于承租人自己原因造成的,房主不承担责任。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 建议不要自行处理。
    追问:那应该怎么处理呢?能给点具体建议?
    解答:向法院起诉或者请公证机关提存,或者在有见证人情况下再自行处置。
    追问:谢谢老师的指导。不好意思,我还想再请教一下,什么样的人可做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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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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