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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厂里干活时眼睛受了工伤,后到医院手术治疗现在已有两个月。后续还有一次手术,事后单位报了工伤。现在问题是我在治疗修养期间单位没按时给我发放工资,我该怎么办?还有我是三月二十八号到单位实习一个月,实习工资900扣除保险到手600多。四月三号正式工作,四月二十八号发生工伤事故。四月份工资4000左右我的这个补偿标准怎么发?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28 09:44: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约定的实习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根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按正常工资发放。详细回复建议向律师当面交流!预约电话13382619911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 你好,一般按照这个4000左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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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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