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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最近一段时间我打算转让我自己的商铺,之前和一些生意上的人都起了矛盾,现在眼瞅着生意也做不下去了,所以我想把商铺门面转让了,请问要怎么写商铺门面转让合同,合同里面要注明一些什么东西呢?有需要注意什么的吗?

合同纠纷
2019-04-04 06:00:5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甲方:乙方:丙方: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与****年**月**日前将位于********店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为丙,丙与甲签订了租凭合同,合同到期——————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费损失[——}元,并支付乙方转让费的——元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第九条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丙方:{签字}**年**月**日
  • 1、租赁合同是物产有限时间的使用权转移,
    租赁合同会约定使用期限的范围;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租赁费或按时间节点多次支付租赁费
    2、转让合同是物产所有权转移,
    转让合同会约定物产所有权在某个时间节点上权属移交。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转让费或按时间节点分期支付转让费
  • 合同法中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转租他人的,租赁合同虽然未标明是否转让,但也要经房东同意才能转让。如果承租人有转租的打算,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如果合同中写明了有转租权,没有附加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是有权利转租的,那么就不需要房东同意,但是需要通知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说在合同中写明了有转租权,转让时租客是不需要房东同意的,因为租赁合同中申明了租客有店铺转让权。不过,如果在实际要转让时房东不同意的话,租客就不能转让了,转让了就是无权处分。这个房东不同意是一个违约行为,由于房东违约租客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 店面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的店铺(名为:卡拉卡亚美发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店面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与乙方签订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一次付清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其中设备包括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五万元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两方各执一份,自两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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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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