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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纸厂(位于江海区外海)在98年由国企转制为由股东承包。原在该厂工作的国家职工也无故变为无限期合同工。由于排污问题未能解决,于今年6月14日开始停产,工人全都暂时放假。7月底厂方对工人作出赔偿遣散方案:1、2008年12月31日前到期退休的无限期合同工以每月1500元工资继续回工厂上班,工作另有安排,7月份开始发放工资。2、2008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无限期合同工、合同工、临工,帮其买足社保、医保,并按工龄一年补发一个月工资(即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作出赔偿遣散。 问:1、国家职工无故变为无限期合同工,有法律依据吗? 2、我在该厂工作40多年,到2008年8月退休(60岁),故本人按方案1处理,这样合理吗? 3、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06-08-04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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