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一个朋友合伙做生意,在做生意期间亏了本,然后他携款逃跑,我就到法院去告他,法院给出了裁定驳回起诉,因为以前存在协议,我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想请问一下,如果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应当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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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知识可以得出,如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假如原告再次起诉的,并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而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寻找相应的证据,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可以再尝试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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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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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救济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对因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人民法院对于其他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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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