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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来咨询下2018年最新民法的内容有哪些,有哪些相关的改动相比较于之前的民法,又有哪些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改动涉及哪些相关的方面?对我们有哪些细节上的影响,最新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请尽可能的罗列详细一点,谢谢

涉外纠纷
2018-06-29 12:06: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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