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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在某个平台借款800元一天利息高达40元(7天期限),然后我还了本金他们不肯消条子,

债权债务
2018-12-08 23:17: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的。。。。。。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2015年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12.75万元,并且按这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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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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