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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要签订拖教兼职教师聘用合同,请问老板应该给我买社保吗?用不用在合同中注明?

合同纠纷
2018-12-19 02:43: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兼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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