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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银行贷款,去年十一月已经还完所有贷款,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将我存折的钱还贷款,半年后银行又催收利息,我该怎么办

证券投资
2018-11-09 23:20: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维权。。。。
  • 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 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 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 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 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 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 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仅可以加罚利息,督促其还贷,或者依法起诉,银行是没有权利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来还贷的。但是,如果贷款人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银行可以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来还贷,那么银行就有权利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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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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