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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一家公司上班半年,公司拖欠工资,我忘记有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本应该公司和我各有一份,但我没有的,也没买过五险一金等,有签过保密协议,但协议里的津贴没有发过,工作口头上是说无底薪,只拿提成的,但提成有2个没有发给我,请问这个可以怎么办,然后我的问题是,客户把款打到我私人账户,公司也都以私人账户收款,我有记录,然后客户打的款我拖了10天才补上公司,中间老板有说过当成我的提成计算,但10天左右时间向我退回去一半以上,但该给我的提成也没有给我,请问我这样有没有法律责任,最后是老板有在微信群让我们企业Q可以让客户加我们微信,我添加后以这个理由辞退我,也是口头辞退我,请问我这样可以维权吗,而我自己的问题会不会也造成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
2018-11-11 23:49:4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这里面情况比较多,单位是否有签劳动合同、是否购买社保、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都会影响到赔偿金以及补偿金。最好委托律师帮你按部就班去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 你好,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但建议拿到对方辞退你的证明。
    追问:只有聊天记录的话可以吗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您好, 这个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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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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