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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并食用过期酸奶后,我要求赔偿损失及赔偿金共计2000元,对方不同意后我举报食药监局,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只对该企业处罚1000元。我想问下既然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上规定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结合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也应该是最低5万起罚款啊,为什么只处罚1000元?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相关
2018-06-28 1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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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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