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人身患糖尿病、三高,因腰间盘突出一条腿微跛,有中风后遗症,反应迟钝(以上为病历本记录),近三四年有二三十次走失情况,有数次被外省的(非同一地点)救助站救助并联系家属接回。在没有对老人的精神、神经(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子女以老人有退休金,有自理能力,尊重老人自由,不干涉老人生活为由让其独居在公租房内(已半年以上),独居期间屡次发生失火,并有数次走失情况,目前老人近二个月已失踪下落不明(在老人住处找不到人,邻居、亲戚和子女处都询问过,退休金一直未领取的情况下,已报警处理),该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遗弃罪?是公诉立案还是自诉立案(受害人失踪)?立法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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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遗弃可公诉也可自诉的
追问:自诉是指失踪的老人本人,还是其亲戚朋友或居委法、妇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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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