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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表哥和她的朋友之前喝醉了之后,去捣乱别人商家的经营,现在他被这个起诉拘留了,我想给他写这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辩护词,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辩护词如何写
刑事案件
2018-06-25 16:06: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为她做无罪辩护。请法庭在审理中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我仔细研读了××人民检察院“××刑诉x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人民检察院“××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ד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刑诉xxxx]×号”《起诉书》及所附证据不足以说明被告人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
首先,辩护人认为,×××及其参加的上访等活动,从整体上说,不是一个犯罪活动。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给予说明。
第一, 作为×××的辩护人在接受了委托以后,曾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检察官提供的材料。曾经阅读了大量的相关的判例。
以本案相关的事实而言, 本辩护人深切希望:我们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本案的时候,要从爱护人民、爱护我们这一方土地的稳定发展出发,从良知、从问心无愧的角度依法处理这个案件。力争在处理本案的同时,纠正个别不良干部造成的错误和恶劣影响。通过公正的符合法律良心的审判,化解矛盾,减少冲突。树立人民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下面,我进一步说明被告人×××无罪的具体理由。
一、法律规定。
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7〕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法条的原文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的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是“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破坏了这样的正常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造成严重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法理上,本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惩治的对象是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其次是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如前所述,并非一切参加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也就是说,主观上具有扰乱的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这是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
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要以犯罪论处。
二、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被告×××不应被追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上面我谈到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看看,×××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被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要件。
(一)、被告×××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身份。
如前所述,上访本身不是立法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即,以本案被告来说,×××也只是一般的参加人。不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也不是积极实施任何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有严重恶劣情节的积极参加者。
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看不到被告×××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任何的证据,也没有“行动特别卖力”的证据。从起诉书中看到的是,被告×××仅仅是参加了上访。
“组织、策划、指挥”,是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表现的。现在没有这样的表现,没有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说×××是犯罪。
从个人的能力上看,“组织、策划、指挥”,是需要具备“组织、策划、指挥”的智力、号召力、影响力的。 因此,被告×××不是积极的参加者。
相反,xxxxxxxx 所以,仅从主体身份上说,被告人×××不应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以扰乱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主观上没有扰乱的故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强调,审理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辩护人希望本案的判决最终产生“案结事了”的结果。就是说,要使当事人服判,使相关的群众接受一次法制教育,要使相关的群众、家属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同时对管理上有缺陷和存在不足的部门,起到督促改善管理的作用。
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无罪。
谢谢。
被告×××的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xx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您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可参考以下内容:1.被告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平时表现很好,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动机较单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以下方向补充具体情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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