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会有争议的是婚后还贷形成的问题。房贷虽然是由一方子女自己的工资还的,但是双方如果没有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有过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等财产例如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部分钱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适当给对方进行一定补偿。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