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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的,现在卫生系统工作,原属于林业卫生系统职工,2008年改制归属牙克石市地方事业编制,今年要求调取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明细核对,发现我的工龄在档案上给我从1998年算起计算工龄,而个人养老保险明细上则是1991参加工作,并且缴费信息完整,想问一下我可以已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要求从新核定工龄吗

劳动纠纷
2018-10-05 23:34: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具体问题内容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追问:已经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社保让去劳动部门咨询!到了劳动部门又说必须以档案为准,可档案只是按照我取得卫校资格的日期计算你的工龄!之前的不给算了,我就想问,为什么我退休会按照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你的工资,而我在职的时候确不能按照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来给核定你现在的工龄和工资!
  •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
  •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
    单位和员工参保的缴费比例大概如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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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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