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94年结婚,95年生了儿子,2000年离婚二个月后,一起带儿子继续生活十八年到现在,属于事实婚姻吗?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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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说是同居关系,你们可以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追问:更正,93年结婚,94年生儿子,前半月离家出走一直关机了,所以才求助
解答:在94年2月1日以前结婚,按事实婚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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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事实婚姻,离婚后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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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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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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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早已经取消事实婚姻,94年以前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94年以后的都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双方协商不能达成的经法院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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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