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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的一份借款合同已经满两年啦,担保人属于连带责任,由于没有找到借款人,借款合同没法更换,只有让担保人在合同背面签字证明我来找过担保人并主张追要权利!然签字当天是担保期限期限的对应日(例:借款日:2016.1.1,而担保人签字时日为2018.1.1,问一下,这个对应日有效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18-11-03 22:12: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重新组织语言描述经过。
    追问:首先谢谢!我有一份借款合同 借款时间是2014年6月24日,担保人的期限是两年,于2016年6月24找借款人换单子,借款人不在,为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不失效,就让担保人在借款合同背面写了2016、6、24并签名,以示2016、6、24找担保人索要本借款。
    问:2016、6、24这一天担保人是否已经没有担保责任啦?2016、6、24签字后是不是又延长了两年的担保期限?
    谢谢
    解答:需要依据 还款时间 确定。
  •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 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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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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