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借款的事实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借条和聊天记录相印证,且被告不出庭对事实进行认可,法院在查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有一定的困难性。
追问:谢谢王律师给予的帮助!其他证据也没有,也不知道还有啥可以作为证据。只是立案后,法官也通过电话和户籍所在地联系过被告,和我说被告一个电话已注销,一个电话接通后说不是当事人,邮寄到户籍地的起诉书拒收,法官建议我公告送达。现在即将开庭,不知道上述情节有证明力吗?
解答: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您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确实转给对方,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