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国企工作,但是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合同期为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现用工公司的单位撤销工作岗位,单方面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用工公司人力意见未知,但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续签意向书,我想了解的是,续签意向书该怎么填,才能得到赔偿金?
我想了解,这份续签意向书的效力如何?特别是“其他意见”那栏?
续签意向书,如果我填不续签,我认为结果就是我得不到任何赔偿离开。
但我同意续签,在“其他意见”那栏填上 只同意与原用工单位续签 是否有效?
因为我担心的是,用工公司递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意见无从得知,推测的是:1.原用工单位不续签,若原用工单位人力续签,我接下来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
2.原用工公司单位不续签,若原用工单位公司人力也不续签,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理应给我赔偿金?还是劳务派遣员工有权力把我派遣到别的用工单位(原合同明确注明派遣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