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2年,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刘某和刘某父母出资28万元购房,某名下, 药定部父母各电刘某父母出资,并将产权登记在刘占5%份额,刘某占90%份额。双方 约定,父母有生之年在房子里居住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真价额归刘某所有。2014年,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某与父母发生纠纷,刘某要求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刘某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要求判决父母的10%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其所有,其补偿2.8万元给父母。刘某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刘案父母、刘某按份兵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要 大修缮的,应当经点份级三分不一间上的核价的任人或善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金体者权政保术学公争国属限公务权摆示第了亲质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院依物权法第7条规定主,物权的取和行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并从权利的角度论述本案判决理由

损害赔偿
2018-09-19 17:13: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以下几种情况,离婚时房屋不能分割:  1、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的房屋  2、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  3、购买的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4、购买的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5、自建的房屋未经过审批  6、受赠、继承的房屋未办理过户  7、房改房未到位的房屋  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 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申请。申请人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
    ⑵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查验各项交验的文件,并通过内部档案调查和实地查丈来核实产权人是否属实,产权来源是否合法。
    ⑶登记入册、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该房产登记入册,建档,并对申请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