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中方股东为公司,它的公司名称改变了,我公司需要到工商局做哪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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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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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根据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来定的 中外合资商贸易类企业 一. 所需提交材料 注:中外合资公司,中方投资者必须为法人,外方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法人。 1、 中方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盖章的营业执照净资产证明、股东会出资 决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 A、外方投资者如以个人投资需护照复印件、银行存款证明(二份原件)。(外文需翻译 件二份原件)。 B、 如以境外企业投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文需翻译件二份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 人护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二份原件)(外文需翻译件二份原件)。如以太平洋岛屿国家(英属、萨摩亚等)需投资方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二份原件),及投资方的信誉良好证明(二份原件)。(外文需翻译件二份原件)。如以台湾企业投资需中央、经济部二份执照复印件。 3、 公司设董事会三至三人以上,中方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人事档案所在地盖章, 外方董事会成员护照复印件、简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4、 新公司法人照片二张及简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5、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签定合资合同,可行性 报告 外方需要准备的资料 1. 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个人护照复印件都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同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2.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住址,联系电话,每人提供二张照片 5.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二份(原件) 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新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出资期限、预测三-五年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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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 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 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 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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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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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