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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年的时候,由于我的同学们都纷纷自己开起了公司当老板,所以我也就想跟风一下自己开个公司,结果因为我的资质不是很好,所以我才当了老板之后,一些经营决策也出了很多差错,所以现在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以我就想把公司转让出去,请问公司转让协议怎么写呢

公司企业
2018-11-12 04:22: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转让协议范本如下: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二、职工的安置:三、债权、债务的处理:四、产权交割:五、争议处理:六、违约责任等。甲方:乙方:年月日
  • 公司的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公司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信息,然后是双方关于公司的转让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然后就是公司转让的方式,转让之后的权利,义务,转让的价款等等责任的承担,然后签字写上日期即可。
  •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东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出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    例如: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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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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