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因此,对于第一台车已经买卖,再进行借款抵押应属无效行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对于第二台车已经抵押在先,若抵押后再买卖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也属无效行为。综上所属,第一台车的抵押行为无效,第二台车的买卖行为无效。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