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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哪个程序在前?

行政纠纷
2019-04-06 03:53: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个不是谁前谁后的问题。都是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听证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的行政处罚并不需要听证的,要不然罚五十块钱还听证一下。
    一般就是告知义务,处罚重的告知有听证的权利
    追问:我买的顶层,开发商当时承诺顶层可搭盖,因此按高出市场价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顶层及楼顶层(顶上一层己有框架只是未封顶)买入了该套房子,购房合同也是按照当时高出市场价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并将房款交清,但这之后因政策原因顶层不能搭盖,开发商也将差价款退还给我了。现在问题来了,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时,说是房屋的契税要按合同原房款交契税,这无形中不是让我多交几仟的契税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再予退还。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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