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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走了几年了父亲死了现在有人想收养我但是说要孤儿证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8-09-11 09:11:1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二、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 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 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你好,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您好,咨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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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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