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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之前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相册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我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我们的旅行业务都应该是同时进行的,现在对方公司竟然要求我们先给钱,否则他们就不交货了,所以我们就想行使一下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有人跟我说这也符合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内容,请问一下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要怎么去区分呢

其它综合
2018-06-21 20:39:4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1,先履行抗辩,要求是必须要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3,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三种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规定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相对的来说,债权人再根据事实依据收取债务行使应该行驶的债权的时候,相对应的债务人是可以根据相对应的法定事由来对债权人的债权行驶来表示对抗。所以说,其实在这一权利的行使的时候是可以造成当时另一方的请求权消失。
  • 你好,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 你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本身就有一个先后顺序
  •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 
  • 你好,按合同
  • 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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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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