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张某驾车,在经过位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于清代的一座牌坊时,不慎撞上石柱,致使石柱部分构件脱落。损坏的牌坊由具有文物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及时修缮。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将这位张某告上法庭,认为文物不可恢复原貌,牌坊被撞后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要求张某赔偿全部修缮费用28000元。但张某认为,在牌坊较远的地方没有明显的文物保护标志,牌坊的附近也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果有防范措施他也不会撞到牌坊上,让他承担全部损失不合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支持下调解成功,由被告赔偿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请问本案张某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