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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子需要过户,户主是我父亲,我父亲于2002年去世,当时他的前妻和一儿一女要求分割遗产,当时房子只交了首付,经过协调,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母亲,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写着每个人应分得的遗产金额,而且我母亲已经把那一部分金额分批次还给他们了。当时房子贷款是十年,全部是由我母亲还清的,现在她想把房子从我父亲名下过户给她然后她才能过户给我,2003年的民事调解书上写了让我父亲的儿子全面配合,但是他现在拒绝去房管局签字,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两年,现在已过了强制执行期限,我们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8-09-15 19:27: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事实了,,,,
  •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再次起诉或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对方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
  •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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