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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投资成立了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甲以厂房出资,作价200万,乙货币出资50万,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80万,丁以商标权出资,作价20万。公司成立后,由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会议,选举甲乙为董事会成员,乙丁为监事会成员。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定,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A借款50万元。由于公司业绩良好,甲想成立了一家具有独立资格的分公司,但乙丙反对,于是甲自己成立了另外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公司。过了几月,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机器设备作质押,向B借款2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于当日将设备交于B保管。但由于设备减少,公司生产力不如从前,于是公司与B商量,能否将设备还给公司以便增强公司的生产力,以便早日还款。B考虑再三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将设备还给了公司。张三买了一件该公司生产的衣服,结果身上长了很多的红疹子,经检测衣服不合格。公司因为该事件在媒体被大肆报道,导致社会信誉急剧下降。布料提供商C公司便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公司资不抵债,只能解散。在清算的过程中,经查乙因为煽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曾被判处管制3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四年前已经执行完毕。甲曾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三年前执行完毕。请问: (1)案件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和B的债权应如何实现?为什么? (3)布料提供商C中止合同履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张三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知识产权
2018-06-18 15:43: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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