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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借了我朋友一辆车,我把它开回家里面可是才发现有两个过路的人,他们好奇我这个车,然后就去搞他只知道把这个车给搞坏了,外观都摩擦了,现在我就想让他们两个人共同对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一下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怎么划分和认定的呢?

其它综合
2018-06-16 16:11:3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 你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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