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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成员,为响应公司号召,2009在职时与人合作,共同从施工单位内部承包工程,履行有亏损,本人在工程未完成时离职(2010年年中),项目未完成,公司在我离开后接管,另外两人继续至项目完成2010年底,时至今日2018年,公司起诉于我等追责,该事项将会造成什么样的起诉结果

合同纠纷
2018-09-16 06:20: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除非有重大过失,否则不担责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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