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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通过单位和国内一家经济合作公司劳务输出到新加坡的一家船务公司工作,后意外身故。新加坡的船业公司通过他的船东互保协会根据他们双方间的“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不清楚)向我们受害者家属赔付了一笔数目低于当地意外人身保险的所谓赔款。我父亲单位的要求我们家属在接受赔款前签订今后放弃一切索赔的承诺书。 (1)请问我父亲单位做法是否合理,现在我接受这笔赔款,然后追查国外的那份保单,若查明保单赔偿额度超过现在我接受的这笔赔款,我能要求我父亲工作所在的国内那家单位追偿吗? (2)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国内工伤保险死亡赔偿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请问以上三项中,因工与非因工的赔付标准是否不同? 望指教,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06-08-02 0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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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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