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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汽车生产的公司里面上班,我们公司主要就是生产一些零配件的,现在我们公司打算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做出这个决定我也是很赞同的,现在我们想了解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相关的规则是怎样的呢?

知识产权
2018-09-09 04:02:4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驰名商标应具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1、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2、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是已经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 你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1、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驰名商标认定是案件处理机关解决驰名商标案件纠纷的重要法律环节,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坚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商标法》第十三、十四、四十一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四十五、五十三条等规定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要求。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   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认定必备条件:  a)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c)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d)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须实际使用满三年以上。  e)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覆盖地域。  f)在近三年的商标人使用中,未发生侵权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g)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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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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