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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做生意,我出资六成,当时口头协议利润平分、他多出工出力。现在分配利润有了纠纷,我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伙清算。清算时应该如何分配?

合同纠纷
2018-08-18 20:46:4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合伙一般要有合伙协议,2人合伙时,一人退伙就是解散合伙清算。一般按各一半分配
    追问:你好许律师,发展大的买卖是不是也要平分。也就是说,我不仅能拿回当初投资的本钱,还能平分买卖的市场价值
  • 你好,可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追问:对方现在不承认以前的协议了,还想要工资。是不是合理?
    解答:你好,需要你举证证明你的主张
  •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一、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三、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 利润平均分配,但散会后的财产还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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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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