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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黄某(女)与王甲(男)系恋爱关系,并未结婚。2011年6月黄某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下男孩王乙,之后,王乙一直跟随母亲黄某共同生活。后,原告王乙以王甲系其父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生活费43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则辩称:首先,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其次,原告的母亲黄某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原告而被告负债累累,无经济收入;再次,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且要求一次性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的到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向法庭申请对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并当庭提交了书面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并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后因被告未按期到司法鉴定中心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问:1、当事人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应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2、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法院应如何处理?3、原告王乙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诉请

证券投资
2018-06-13 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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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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