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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上有一个同事,他之前买了一辆车,在一次工作的过程之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他说让单位上给他进行赔偿,因为是帮单位上面运输货物我想了解一下,他能不能告诉申请机动车保险呢?根据最新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他应该怎么做呢?

交通事故
2019-02-05 01:03: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申请机动车保险。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规定了机动车辆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合格的驾驶员是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
    三、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名式,未列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由本条款列名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价意外撞击。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当车辆装载货物不符合装载规定时,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
    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责任。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8、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9、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
    10、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责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13、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通行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稳的石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基本险第一条(一)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但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四、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行为。
    保险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当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关联法规: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二、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三、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四、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五、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六、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责任免除

    关联法规: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列举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二、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三、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四、轮胎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轮胎的单独破损。
    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损坏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五、地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影响地面而发生震动的现象。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轻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七、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的加热、烘烤升温的行为。
    八、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九、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辆损失。
    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继续使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十一、自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十二、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十三、玻璃单独破碎:指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破碎。玻璃包括风挡玻璃、车窗玻璃。
    十四、保险车辆在停放或行驶的过程中,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员继续启动车辆或利用惯性启动车辆;以及车辆被水淹后转移至高处,或水退后未经必要的处理而启动车辆,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破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按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 你好,要机动车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机动车保险赔偿,要公司提交申请书,关于对业务用车增加保险的申请,申请包括原因,对业务用车增加保险的目的,按照旧车标准,准备相关旧车申请所需资料给机动车安保险,然后再申请赔偿。
  •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他人,也就是第三方。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全车盗抢险  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车上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额内计算赔偿。  四、无过失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五、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车辆停驶损失险  指投保存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额进行赔付。  八、自然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十、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指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遭受机动车与他方造成交通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抢救、治疗或者财产损失赔偿,国家强制性保险制度。这也是国家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是为了能使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国家依法定形式建立的人道主义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了道路交通中弱者群体得到社会关心救助的具体表现,是国家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  《安全交通法》第17条: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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