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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强制执行程序,律师代领当事人案款之后,(2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然后律所拿出合伙人决议,以证明这笔钱应该先划入律所的账上,不该直接还给当事人,这是正常的吗?这个律师是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呢?请解释一下

债权债务
2018-06-12 13:2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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