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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去论述呀,民法作业,没有啥头绪,因为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之间最大的差异性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现在民法总则就取消了那个合法性,那是不是之前不是合法性的法律行为又该如何判断呀,无效带待撤销的是否能够归类为民事法律行为呢?如果可以能否举个例子说一下呀!谢谢

婚姻家庭
2018-06-16 07:22: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你好,怎么运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 你可以看书,书上有详细的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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