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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车在一小十字路口相撞。一辆是左转已在斑马线上由西向东直行,另一辆是由南向北行驶,在斑马线4/3处时,由南向北行驶的这两电动车撞上了过斑马线电动车,摔出去后重伤,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我就想问1.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2,划分责任后的赔偿。3.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妻子父母在农村有房子),这种情况会在法院判决时强制拍卖房产吗?4.能否自己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交通事故
2018-07-29 03:04: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什么情况法院才能拍卖房产  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拍卖,但是如果欠银行20万,是用该房屋做的担保,且你当时又给银行提供了“第二住所证明”,那么银行就可以依法拍卖债务人的唯一居住房产。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具体包括:  (1)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5.下列划拨用地不可以拍卖: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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