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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没有按照我个人基本工资发放,且哺乳期要求我降薪2000元,并逼迫我离职,事件综述:目前我在职于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做站外推广工作,2016年8月入职,2016年10月转正,同年12月20日怀孕,17年10月1日剖腹产子,因身体以及哺乳等原因,请假到3月21日上班,然后办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才得知因为公司避税导致生育津贴为深圳基本工资2030,享有四个月,而我本身工资为9000元每月,最后享受到总共8661.33的生育津贴,与我工资严重出入.且在5月21日开始要求我降薪,逼迫我离职,请问我可以寻求哪些法律途径,如何做?

民事相关
2018-07-06 13:23: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部分。二、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您降薪并且实施了降薪行为,涉嫌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您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发薪账户流水、公司要求降薪的文件或者录音等等)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四、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电话联系专业律师。
    追问:现在公司既没有补足产假工资,并要求我主动离职,不给予赔偿.有录音
  •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反单位规定、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不辞职单位也不能解雇。至少到你哺乳期结束,单位不能解雇。哺乳期结束单位解雇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如果你哺乳期结束后也想离开单位,可以现在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让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毕竟现在单位没办法随便解雇你,主动权在你手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请问休产假期间是没有发工资,是等到回来企业再补生育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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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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