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有件事向您咨询:我和老伴是抚顺市新宾县的企业退休职工,因迁辽阳市居住,于2017年上半年办理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手续,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在2017年10月18日我老伴心脏病发作,在某某市中心医院住了2天院,共花医药费4002.33元,医保报销1985.63元,个人承担2016.7元,这里有门槛费730元是医保规定的由个人承担,其余的1286.7元都由个人负担,我们有些不解,后来在医院打出了住院费用清单,清单中的各种检查费、化验费都按限价加收10%(因清单中有每项限价}。医院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应怎样维权呢?

民事相关
2018-07-21 09:00: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由患者本人携带住院时审核手续及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和发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去医院的报销审核处办理
  • 医保保险可以询问医院的主诊医生或者护士。
    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   1、医药费的保险按照你参加医保的规定,在符合报销项目中在医保基金中按比例支付nn2、病假工资n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交回答n【所属分类: 社会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