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一家做进出口贸易的,主要从事的就是食品生产这一方面,最近我们单位的财务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在他们已经被调查了,我作为总经理也要接受调查,请问一下对于这个虚开增值税新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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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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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主要就是以下内容,如果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是导致偷税纳税的金额5000元以上的就应该达到立案的标准还有比如说是为他人虚开或者是让他人虚开,这些情况都应该立案做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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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实务中,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因此,若买方购买增值税发票达到上述标准时,则买家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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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