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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独资公司因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核查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如下:(1)属于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一幢办公楼价值1200万元,已作为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不久前为维护日常开支,向企业职工借款200万元;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2)欠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欠税款600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欠职工工资150万元。问:(1)该公司能否自己提出破产申请?(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该破产案件?(3)哪些属于破产财产?(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如何清偿所欠款项和费用?

公司企业
2018-07-20 02:40: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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