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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因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核查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如下:(1)属于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一幢办公楼价值1200万元,已作为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不久前为维护日常开支,向企业职工借款200万元;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2)欠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欠税款600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欠职工工资150万元。问:(1)该公司能否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该破产案件?(3)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如何清偿所欠款项和费用?

合同纠纷
2018-07-18 10:58: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自己可以申请破产。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如下: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的规定,以下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排列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案例得具体分析。
  • 你好,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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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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