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一年前我与二房东合租签订房租协议三年期的(营业房-用于教育培训),当时我还花了十多万装修,但今年5月底二房东与一房东签订的合同到期了,一房东已将房子卖给他人了,现在二房东也搬走了。
但是我与二房东签订的合同还未到期啊,我找二房东找说法要求赔偿(当时签订的协议也没有很明确的违约条款),对方不理会,但我认为还是应该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我应该怎么办,应该怎么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呢?(备注:现在我找新房东续租,可新房东要求涨一倍的房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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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你可以起诉二房东,要求二房东赔偿你损失。没有写违约条款没关系,你的装修什么的都按损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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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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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东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举证? 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以上就是对“房东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举证”所做的解答。不管怎么说,租房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就必须遵循。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房东是不能终止合同的,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租房者的损失。因此,不论您是想要终止租房合同,还是被对方强制终止合同,都不放及时与律师联系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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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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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