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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谈了个女朋友。我没有威胁,我没有欺骗,也没要什么,只是后来问她借钱,但是她都借我了,也的确是真心跟她谈的,只是后来慢慢没了感觉就分了,现在要我还钱,不然就报警,一共欠了5000多。在正常渠道下,并没有欺骗的情况下,是女方自愿给你消费。不构成犯罪,据调查男方没有女方家庭富裕的情况下,男方只需赔偿借款数额的25%到40%之内。如果是你在欺骗的情况下,男方要给予女方原有借钱的数额上多承担50%,这个是她咨询律师的,这个是真的么?也就是欠了五千块钱,不在欺骗的条件下,家庭困难的条件下,只需还25%-40%么?

刑事案件
2018-07-06 10:40: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取决于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借条,合同等等法律文件。第二,借条和合同要求还款日期是否届满且在两年的追溯时效内。第三,如果对方应该还款的日期已经过了两年,到现在为止你是否主张过还款且必须有证据。第四,你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是赌博犯罪等非法债权。如果这些都符合且你有证据能够证明,并且在法庭上能够有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如已经还款等事项,那么一般是可以要回来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以及抗辩时效是否届满。
  • 如果欠别人的钱并且打了欠条,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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