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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现在回复如下:需要区分是什么类型的劳务,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1‰
2、仓储保管合同1‰
3、加工承揽合同0.5‰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5、货物运输合同0.5‰
6、产权转移书据0.5‰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0.5‰
8、购销合同0.3‰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10、技术合同0.3‰
11、借款合同0.05‰
12、财产保险合0.1‰
1、权利许可证照五元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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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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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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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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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劳务派遣时间的确定: 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人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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